法律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有何规定范文(部分内容)
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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