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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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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怎么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范文(6453字)

 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四)
                 目  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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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怎么写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样本   合同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怎么写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书 )

合资代理协议书怎么写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协议书   合资 )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怎么写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合同   参考 )

发起人协议书(供现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用)怎么写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