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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合同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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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合同书怎么写

网站建设合同书范文(2756字)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合同、知识产权及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就甲方的internet网站建设/维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网页设计
    一、设计内容
      具体网站结构参见附件。
    二、网页设计项目及价款
      甲方要求乙方设计制作的网页的类别、数量及收费标准如下:项目数量(页):_________;价格(元):_________;主页:_________;普通页:_________;纯文字页:_________;其他语种页:_________;flash或flash页面:_________;gif动画:_________;动态效果:_________;虚拟实境:_________;维护费:_________;其它要求的收费:_________;上述网页设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rmb):_________。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制作网页所需的文字、图片、及电子文件资料。
        2.甲方应即时审验乙方为甲方制作完成的网页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制作的网页中不得包含有关色情、宗教、人种歧视、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已收费用。
        4.甲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一切由其内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完工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对整个方案进行验证,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全部设计验收合格。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网页的设计,并提交甲方审核;
        2.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经甲方认可;
        3.网页修改完成后经甲方审验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上传至甲方的网络服务器,并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和访问;
        4.乙方须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网站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五、期限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网页的设计;
        2.制作过程中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网页进行修改,修改完成的时限参照本合同中关于网页维护的有关约定;
        3.对甲方提出的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第二章 网站服务器及网页维护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及网页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
        1.保障甲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地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拥塞;
        2.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其网站网页进行更新和维护;
        3.对甲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七、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收费标准为:
    八、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维护与更新互联网站所需的全部文字、图片资料;
        2.为乙方的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九、乙方的义务
        1.在甲方网站服务器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后采取及时、准确、适当的措施进行维护和补救;
        2.在甲方提出维护/更新网页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三天内完成网页的维护/更新;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互联网站维护与更新的网页副本,网页副本以数字形式保存到由甲方指定的电脑;
        4.乙方应保证甲方网站运行的连续性、可靠性,在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网站在线率不低于99%;
        5.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网站管理、维护/更新的文字说明、网站密码;
        6.本合同结束时,在相同合同条件下,乙方有为甲方提供互联网站维护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章 其他约定
    十、特别约定
        1.甲方对其互联网站的所有网页拥有版权;
        2.乙方有权在版面上标注设计单位名称,未经许可甲方不得更改;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软件、设备等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保密
        1.甲乙双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十二、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应在乙方制作好数据库,网站正常工作、审核访问合格后,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网页设计余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网站主机和网页的维护费用的支付:在网站验收合格后,甲方每个月到期前向乙方支付当期费用。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的网页设计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网页设计总价款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rmb);
        2.乙方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网页的维护/更新,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rmb);
        3.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除向乙方补交余款外,应按每日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事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合同文本、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十六、合同期限
      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延续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部分。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网站结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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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范文

洗衣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洗衣   合同 )

网页制作协议书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协议书   网页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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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合同   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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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鱼塘   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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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电视广告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