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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1)》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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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1)怎么写

加工承揽合同(1)范文(4816字)

 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
│品   名│规   格│单   位 │数   量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2,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_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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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范文

洗衣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洗衣   合同 )

产品环保认证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合同   环保 )

制作协议书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协议书   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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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版权   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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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搬运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