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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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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怎么写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9964字)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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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 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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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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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 电话:_________                     │       │
│ 联系人:_________                    │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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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文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怎么写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安康   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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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保险单   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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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中国   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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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盗窃   财产保险 )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怎么写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平安   残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