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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文模板

共有292人参考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怎么写,14054字免费保险合同模板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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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怎么写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文(14054字)

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si-
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the pro-
ject.
---------------------------------------------------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
Name and Address of Parties to Project |
工程所有人 |
Principal ----------- |
承包人 |
Contractor ----------- |
工程分包人 |
Sub-Contractor ----------- |
其他关系方 |
Other Party(ies)Concerned ----------- |
--------------------------------------------------|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3.被保险工程名称 |
Title of Contract/Project: |
--------------------------------------------------|
4.被保险工程地点Location of Erection: |
--------------------------------------------------|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
Insured Items、Sums Insured/Limits of Indemnity and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
5.1 物质损失 Material Damage |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
Insured Items Sums Insured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
------------- ------------ ------------------------------- |
安装工程 |
Erection Works |
(1)安装工程设备价 |
(包括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 |
Value of Equipment to be Erected (including |
Value of Equipment, Freight, Insurance |
Premium and Customs Duty, etc.) ----------- |
(2)安装费 |
Cost of Erection ----------- |
土建项目 |
Civil Engineering Work ----------- |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The words ANY ONE ACCIDEMT shall mean any one accident or series of accident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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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
Principals or Contractors Property Existing |
on the Site ----------- |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
Construction Plant and Equipment |
(According to the Attached List) ----------- |
清除残骸费用 |
Removal of Debris Expenses ----------- |
灭火费用 |
Fire Extinguishment Expenses ----------- |
专业费用 |
Professional Expenses ----------- |
其他费用 |
Other Expenses ----------- |
总保险金额 |
Total Sum Insured ----------- |
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Limits of Indemnity for Special Risks |
赔偿限额Limits of Indemnity(不超过保额80% Limit to 80% of Sum Insured) |
危险种类 Risks ------------------------------------ |
地震、海啸 |
Earthquake, Tsunami ----------- |
洪水、风暴、暴雨 |
Flood, Storm, Tempest ----------- |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Not Less than 20% of Loss) ----------- |
5.3 费率 |
Premium Rate ----------- |
5.4 总保险费 |
Total Premium ----------- |
------------------------------------------------------------|
6. 保险期限 Period of Insurance |
6.1 安装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rection Period: Months, From to |
6.2 试车期(可独立分开的项目单独试车)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Testing or Commissioning Period: Months, From to |
6.3 是否投保有限责任保证期?如是,请列明 ---是 ---否 |
| | | | |
Whether Maintenance Visits Period is to be Covered? If so, Please State ---Yes ---No |
保证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Maintenance Visits Period: Months, From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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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是 ---否 |
| | | | |
Whether Third Party Liability is to be Covered? If so, Please State ---Yes ---No |
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Limit of Indemnity for Any One Accident ----------- |
7.2 累计赔偿限额 |
Limit of Indemnity in Aggregate during Period of Insurance ----------- |
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
Deductible of Material Damage for Any One Accident ----------- |
7.4 费率及保险费 |
Premium Rate and Premiu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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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Condition of the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to be Erec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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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项目主体 |
Principle Work ----------- |
8.2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名称、型号、技术指标、 |
制造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 |
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 |
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
For Single-Item Equipment, Specify Description, |
Type, Technical Standard, Manufacturer and |
Value; For Complete Sets of Equipment, Specify |
Names, Technical Standard, Manufacturer and |
Value of the Principle Equipment; For Used |
Machinery, if any, Specify Descriptions and |
Value Separately ----------- |
8.3 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
Location, Condition and Method of Temporary |
Storage of the Equipment Prior the Erection ----------- |
8.4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
Construction Method of Principle Part of |
Project and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
and Expi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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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Natural Conditions on and arround the Work-Site: |
9.1 地形特点 |
Topograghical Features ----------- |
9.2 地质及底土条件 |
Geology and Subsoil Conditions ----------- |
9.3 地下水水位 |
Level of Underground Water ----------- |
9.4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Name and Distance of The Nearest River, |
Lake and Sea and Their Records of The |
Lowest, Normal and Highest Water Levels ----------- |
9.5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Past Record of the Maximum Rainfall |
(24小时,月/年Within 24 Hours, Month/Year) ----------- |
9.6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
Past Record of Occurrences of Natural |
Calamities(such as Flood, Typhoo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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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工程为 ---新建 ---改建 ---扩建 |
| | | | | | |
The Project is ---New Project ---Reform/Up-grade ---Exten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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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装工程在建筑物内进行还是露天进行? ---建筑物内---露天 |
| | | | |
The Erection Work will be Carried out Indoor or Outdoor ---Indoor ---Outdo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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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坏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
Distribution of Third Partys Properties which may be Damaged During the Period of Er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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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工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 ---是 ---否 |
| | | | |
Is the Contractor Experienced in this Type of Work Or Erection Method ---Yes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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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
Any Insurance Relating to this Project has been Effected with Other Insurance Company by any Patries to Project? |
---是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
| | |
---Yes Insurance Company ___________ Coverage of Insurance ____________ |
保险金额 ---否 |
| | |
Sums Insured__________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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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特别条款Special Porvis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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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备注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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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This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gether with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
(1)工程合同Consrtuction Contract |
(2)承保金额明细表Breakdown of the Contract Value |
(3)工程设计书Blueprint of the Porject |
(4)工程进度表Progress Schedule of the Erection Site |
(5)工程地质报告Geological Report of Erection Site |
(6)工地概图Sketch of the Project 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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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
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I/We(the Applicant & the Insured) to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above contents are truly filled in, and that I/We have understood the
Companys explanation on the clauses of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and its additional contents (including exclusions), and that
I/We agree to apply for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subject to the above-mentioned clauses and its additional contents.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
Signatures of the Applicant & the Insured _______________ Telephone _________
地址 日期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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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For Office Use Only |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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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飨副碇辛忻鞯睦奂婆獬ハ薅睢?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
罩共坏贸霰颈O盏ッ飨副碇辛忻鞯陌沧捌诒O丈栈蛑罩谷铡?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
渭葱兄罩埂?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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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文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怎么写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安康   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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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投保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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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借贷   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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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医疗保险   特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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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第四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章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章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 投保   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