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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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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怎么写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文(3413字)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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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怎么写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 附加   保险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单怎么写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 投保   安装工程 )

投保单(国内货运)怎么写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 投保   货运 )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怎么写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 保险合同   定期 )

投保单(船舶2)怎么写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 投保   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