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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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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怎么写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范文(2205字)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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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文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怎么写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 医疗保险   特约 )

投保单(国内货运)怎么写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 投保   货运 )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怎么写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 责任保险   自行车 )

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附英文)怎么写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 英文   涉外 )

机动车辆保险单怎么写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 保险单   机动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