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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怎么写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范文(3354字)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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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文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怎么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保险合同   财产 )

投保单(国内货运)怎么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投保   货运 )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怎么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保险合同   责任险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怎么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中国   责任险 )

投保单(机动车1)怎么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投保   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