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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时间越长,越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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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时间越长,越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怎么写

执政时间越长,越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范文(3217字)


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先进性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先进性建设,始终不渝地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的自身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党的先进性是党取得执政地位的根本依据,也是党长期执政的基本前提。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切身体验和反复比较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只有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是最先进、最有资格执政的党。我们党有着坚实的阶级基础和深厚的群众基础。这种基础的巩固,归根到底要靠党自身的先进性,过去和现在是这样,将来仍然是这样。








中国共产党50多年的执政历史和执政成就充分显示了党的先进性。但是,党的先进性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执政党丧失了先进性,就必然丧失执政地位。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世界上一些曾经执政多年的大党、老党,特别是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先后丧失执政地位。个中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们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逐渐丧失了先进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始终保持先进性,是党安身立命之本,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在执政特别是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任务更为艰巨。”








党在执政前和执政后的不同处境,对党保持先进性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战争年代,艰苦的条件和残酷的对敌斗争环境,使党始终处在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之下,全党上下时刻不敢有丝毫懈怠,从而形成了一种奋发进取的激励机制。同时,这种环境对每个党员都是严峻的考验,经受不住考验,就会被淘汰,从而在党内形成了一种自动更新机制。由客观环境促成的这两种机制都有利于党不断保持生机和活力。在和平建设时期,党所面临的外在压力明显减轻,党员容易产生懈怠情绪;对党员干部考验的主要形式不再是严酷的对敌斗争,而是日常的、比较稳定与平静的工作和生活。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都不再像战争年代那样立竿见影,清理和淘汰都比较困难。这样,党内的激励机制和自动更新机制就有可能趋于弱化,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可能逐步消减,对保持党的先进性造成一系列消极影响。








一是出现了思想僵化的现象。历史是不断前进的,社会实践也是不断发展的。党要始终保持先进性,首先必须使自己的思想认识不断发展,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理论创新。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一些党员由于进取精神衰退和创造精神减弱,思想上容易受旧的、习惯性思维方式束缚,滋长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不适应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固守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不善于接受新知识、新事物,从而导致思想脱离实际。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僵化,必然影响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是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这样那样的权力,客观上有了靠权力支配群众、追求享乐的条件。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一些党员干部对“两个务必”、对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逐渐淡忘,丢掉了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的优良传统,热衷于形式主义的东西,滋长了官僚主义习气,开始贪图安逸,追求名利、地位和金钱,不愿与群众同甘共苦,逐渐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主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地位,与民争利,捞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个人利益。这些问题如任其发展下去,就有使党走到群众对立面的危险。








三是减缓了新老交替的进程。党内不断进行新老交替和吐故纳新,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必不可少的条件。革命战争年代,严酷的环境和艰苦的条件随时都在锻炼和考验每一个党员,党内新老交替和吐故纳新的速度是很快的。和平建设时期,特别是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由于种种原因,党内吐故纳新的速度变缓了。干部上去容易下来难,党员进来容易出去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中,老党员的比例较大,干部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发挥作用的党员或不合格的党员的比例增多。如果干部能上能下、党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不能及时建立健全起来,势必导致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下降,进而影响党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产生了体制上的弊端。在战争年代和执政初期,我们党形成了一整套适应当时情况的领导方式和执政体制。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和时代的发展,原有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如以党代政的执政方式,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领导方式,以任命制为主的用人体制等等,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如果不能对党的领导体制及时地加以改革和完善,党的各项工作就会失去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党的先进性就难以充分显示出来。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更加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切不可认为党有了半个多世纪的执政经历就可以高枕无忧、放松警惕。越是长期执政,越要居安思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这样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远保持先进性。








要不断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创新,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创新是党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创新,首先是思想理论创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新的实践,把握时代特点,坚持科学态度,大胆探索,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始终符合客观实际,始终符合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反对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








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按照《党章》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六条基本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自觉付诸实践,努力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








要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始终保持作风上的先进性。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命。越是长期执政,越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以优良的作风取信于民。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既要继承和发扬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又要不断创新,形成体现时代精神、深得群众拥护的新作风;要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加强“两个务必”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的作风;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要健全党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始终保持制度上的先进性。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要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除了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还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健全党内激励机制,根本途径是发展党内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就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要适应我国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的形势,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使干部的交流、交替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党内吐故纳新机制,既要严把“入口”,把真正符合党员标准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又要畅通“出口”,将不合格党员及时清除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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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合理机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步伐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业主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其相关联的信息、咨询、评估系统,促进土地流转和业主开发的规范化、有序化。其次,必须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必须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应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严肃性。第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助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服好务,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及时帮助土地经营开发者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借机乱收费和乱摊派。 ( 土地使用权   流转 )

中国农业发展概况(一)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合理机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步伐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业主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其相关联的信息、咨询、评估系统,促进土地流转和业主开发的规范化、有序化。其次,必须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必须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应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严肃性。第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助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服好务,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及时帮助土地经营开发者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借机乱收费和乱摊派。 ( 中国农业   发展概况 )

老话题与新要求——保持党员先进性系列谈之一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合理机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步伐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业主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其相关联的信息、咨询、评估系统,促进土地流转和业主开发的规范化、有序化。其次,必须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必须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应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严肃性。第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助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服好务,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及时帮助土地经营开发者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借机乱收费和乱摊派。 ( 保持党员先进性   话题 )

谈谈先进性教育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合理机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步伐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业主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其相关联的信息、咨询、评估系统,促进土地流转和业主开发的规范化、有序化。其次,必须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必须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应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严肃性。第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助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服好务,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及时帮助土地经营开发者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借机乱收费和乱摊派。 ( 自我批评   先进性教育 )

电厂政工部部长党性剖析材料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合理机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步伐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土地流转管理、业主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其相关联的信息、咨询、评估系统,促进土地流转和业主开发的规范化、有序化。其次,必须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必须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农业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应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严肃性。第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助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流转服好务,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及时帮助土地经营开发者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借机乱收费和乱摊派。 ( 党性   电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