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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农民问题调查报告(一)》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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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农民问题调查报告(一)怎么写

海南农村、农民问题调查报告(一)范文(5384字)

查的乡镇卫生院中,有22.0%的医院没有x光机,许多医疗机构仍然靠血压计、听诊器和体温表老三样看病。此外,农民重治不重防的观念也相当浓厚。 (二)、农村社会风气差,旧习俗有所抬头
经过几年的整治,海南的社会风气,尤其是海南城区的社会风气有了明显的改观。但在农村,社会风气的转变程度还不是很大。从前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4.0%人认为海南农村的社会风气很好,而认为海南农村的社会风气比较差和很差的人却多达31.7%。综合而言,海南农村的社会风气问题主要存在于下述几个方面。 2.旧习俗有所抬头,一些低俗文化在农村流行。我们在调查中得知,目前海南农村送礼情节严重,而且是水涨船高。有人称现在送礼是三五十元拿不出手,百元两百随大流。以前在农村遇到谁家办喜事送个脸盆、水壶已很体面,但如今行这种礼已被视为寒酸。对于平均可支配收入只有几百元钱的农民来说,这实在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负担。我们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有不少地方还在大修庙宇、筑菩萨;有不少人生了病还请巫婆神汉,为求好运还去算八字、相命等等。从前面的统计数据就可以看出,多达57.0%
的人有过算命的经历。更有甚者,有些农民整日沉迷与烧香拜佛,连种庄稼之类的事都要先请示神灵后再去做,其愚昧程度难以言喻。我们在调查中还看到了另外一些丑恶现象。在热闹的农村集市上,一些江湖骗子沿街摆摊设点,算命相面,装神弄鬼,肆意吆喝,推销非法出版物。一些人搭起草台班子,打着三下乡的招牌欺骗农民:送文化下乡竟成了色情表演,送科技下乡竟干起了贩卖假种子的勾当。有些村镇来的所谓现代剧团,也是先是唱了一通流行歌曲,接着是色情表演。
3.毒品、赌博问题比较严重,村民怨声载道。近年来,吸食毒品这一现象在海南农村死灰复燃并日益增多,吸毒者中很多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吸毒这一丑恶现象的恣意蔓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如抢劫、偷盗、**、凶杀等等。这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还威胁着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除了吸毒问题外,海南农村赌博问题也比较严重。据被调查者反映,现在参与赌博的人越来越多,赌博规模越来越大,赌博者中农村主要劳动力占了大多数。我们7月20日在昌江县乌烈镇纳凤村做访谈时,就发现有10多所民房内有人在打麻将,有的一间屋子就摆了三四张麻将桌。打牌的男人清一色光着上身,并不时地大声吆喝,行为十分不雅。不少村民对赌博吸毒等是相当反感的,在纳凤村,一位姓符的大爷就向我们反映说:他们赌钱时大喊大闹,有时搞得我通宵都睡不着觉,但又拿他们没办法,符大爷谈吐之间表现出了一脸的无奈。
(三)税费改革困难重重,减负增收空间狭小
农村税费改革本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举措,理应深受老百姓拥护。但是,从前面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30.0%的村民对目前的税费改革工作不很满意,6.0%的村民对目前的税费改革工作很不满意。之所以












费改革会陷入此种困境,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二,海南农业税收结构特殊,税费改革难度大。在我们对12个村的24名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重点访谈时,就有7名村委会成员表示海南农村税费改革的困难之处在于海南的农业税结构特殊。的确,海南农业税收的特点与全国不大一样,全国农业税比重大,农业特产税比重小;而海南的农业特产税比重大,农业税比重较小。海南农业特产税达3.06亿,农业税仅为0.56亿,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5倍左右。3.06亿元的农业特产税对于海南的财政收入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单从这点也可以看出,在海南取消农业税,尤其是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难度确实不小。 (四)村民自治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党政关系尚待进一步理清
从第二部分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有28.3%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依法办事工作表示不很满意和很不满意。有32.3%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工作表示不很满意和很不满意。有41.7%的村民对村务村民自治组织的服务态度表示不很满意和很不满意,有33.7%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两委选举工作表示不很满意和很不满意。的确,村民们的态度清楚地反映了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选举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不良选举现象时有发生。调查显示,有24.7%的村民对村两委选举工作不很满意,有9.0%的村民对两委选举工作很不满意。根据我们的观察和村民向我们反馈的意见,海南农村选举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一是选举运作不规范。我们在调查中就了解到,有些地方选举时就没有严格按照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要通过各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直接提名产生,经过两上两下,两次公榜,审查资格,反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进行。二是选举存在违法操作行为。有一些选民为了能在选举中获胜,不仅采取了收购选票、用钱拉票等违法手段,而且还对其他侯选人进行恐吓威胁和人身攻击。三是选民选举意识不高,不当选举普遍。有些地方选民不能正确行使权力,选举中投人情票、感情票、金钱票,致使老好人和圈内人当选,而敢干事、会干事的人反而选不上。
第二,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尚未理顺。农村的党政关系问题,也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农村最基本的,但也最难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就是认为村委会是广大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不应受党支部的领导。另一种倾向就是党管一切,应主动干预行政方面的事务和办村委会的工作。而在这其中,第二种情况明显占了优势。我们在宁市长丰镇黄加坡村调查时,村民陈坚告诉我们,他们村现在党政关系很混乱,大事小事都是村支部书记说了算。当我们问他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时,他做了一个无可奈何的动作,笑笑说:时间久了,这一切都成了习惯了。
第三,乡主控和村自治并存,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府的关系比较复杂。在调查中,当我们问及如果在某一问题上村民的意见和乡、镇政府的意见不一致时,你们究竟听谁的的问题时,在受访的12名村级干部中,有7名回答说听乡、镇政府的,有3名表示听村民的,另外两名表示难以抉择。可见,在乡主控和村自治并存的局面下,要正确合理地处理村民自治组织与乡政府关系难度的确很大。乡主控和村自治并存的局面主要缘于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府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差别,有时甚至表现为矛盾和冲突。比如,在费改税的问题上,乡与村的态度就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村对费改税非常赞成并十分关心。而乡政府则感觉到有巨大的压力。因为乡财政主要依靠农民收入支撑,费多于税是一个普遍事实。而费改税推行的直接目的就是减轻农民负担,直接后果就是收费减少,从而使乡财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缺口。目前,尽管村民自治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乡政府在乡村社会中仍起着主控性的作用。
第四,村民村官意识淡薄,村务公开工作问题多多。调查显示,有22.3%的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不很满意,有10.0%的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很不满意。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部分地区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作用不大。在海南农村,尤其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宣传条件、手段限制,加之干部群众生活水平不高,致使他们对村务公开工作漠不关心。有些村干部把村务公开当成了一种工作负担,穷于应付工作检查。而部分村公布收入开支时只公布总数,不公布明细数,致使村民看不懂,无法起到公开的作用。其次是部分村务公开栏存在选址不当、无防雨设施、管理不善等问题。有的村为了展示形象,把村务公开栏建设在远离村民居住区的路旁,村民很少去,因而难以起到村务公开应有的效果。有的村务公开栏没有防雨及防晒设施,加之采用粉笔书写,公开内容遇雨就被立即冲洗掉了,村民难以了解公开的内容。有的公开栏由于管理不善,被砸坏或被人帖上广告,以致于村务公开工作难以继续开展。
(五)农民文化科技素质较差,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农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市场化、集约化、社会化、科学化,是一种发达的科技型产业。这其中,科学技术是其核心和生命线,失去了科学技术的支撑,现代农业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和基础。而具备较高的科技文化素质的农民又是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直接运用者。因此从长远发展看,只有加速培养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才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快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才能使农民走上可持续的致富道路,使农业走上可持续的发展坦途。,9.3%的农民能利用电脑搜寻一些科技信息,而只有3.7%的农民能利用电脑进行网上贸易。从上述两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海南农民除了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外,其对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的利用水平也相当低。这也表明,海南农村中相当一部分农民会难以适应海南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六)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生产积极性不高 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产业性根源。这是整个中国农村都存在的问题,海南农村自然也逃不过它的影响。在农业中,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是相交织着的,这使得农业生产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自然因素。海南是一个海岛,受海洋气候的影响比较大,自然灾害频繁,海南的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也较大陆其他省份大。在调查中,不少农民向我们反映:近些年来,由于受台风和干旱的交替影响,像香蕉、芒果等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收入很难有更大的提高。
其次,人地比例失调,是海南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资源性根源。相比较而言,海南农民人均土地面积比内陆许多省份都大,那么为什么还说人地比例失调呢?到过海南农村的人都知道,海南的土地比较贫瘠、沙化严重,可耕作的土地不是很多。因此造成海南农村人地(可耕土地)比、劳地比严重过高(即单位面积土地承载的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过大),从而人均、劳均的土地产品和农业收入难以提高。
最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劳务经济发展缓慢也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前面对海南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分析可以看出,海南农村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整体上是比较低的。没有较高科技文化知识的农民往往难以在城市承受住激烈的劳务竞争。而即使有幸能找到工作的,大部分也只是干一些收入低,比较繁杂的体力活。近几年,海南省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有回流返乡之势,这直接导致农民外出劳务收入的减少。
(七)农民民主意识不强,参政议政的程度较低
从前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9.7%的村民认为参加两委选举没什么必要,4.0%的村民认为参加两委选举完全没有必要。此外,从最近两年来缺席村民大会的次数来看:28.0%
的村民没有缺席过村民大会,33.7%的村民缺席过一次,21.0%的村民缺席过两次,17.3%的村民缺席过两次以上。综上可见,海南农村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比较薄弱,参政议政程度也很不够。
第一,民主意识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农村,民主主体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个体的农民,一是作为整体的农民群体。从个体上看,海南农村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主要表现为一些朴素的民主观念,距离成熟的现代民主意志、素质尚有很大差距。我们在选举中发现:许多农民心目中的民主,就是遇到纠纷时,上级领导能公平地为自己做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往往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上,很少主动地去争取。另一方面,从海南农村整个农民群体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主文化环境上。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津津乐道,认为一切皆为命中注定,不用去争取什么。同时,旧习俗(如家庭制和家长制)的存在,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识的发育、强化。

第二,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区域差异和阶层差别十分明显。总体说来,海南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区域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大城市郊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高于边远地区的农民。城市郊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生活水平较高,国际和地区交流较为频繁,因而,这些地区的农民不封闭、不保守,对民主的要求也较强。相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制约,边远乡村的农民对于参与民主活动的观念比较淡漠,对民主的需求也处于较低的层次上。我们在调查中就明显感受到海口市郊农民的民主意识就远高于白沙县乡村的农民。其次,知识水平较高、与外界交流多的农民比知识层次低、与外界联系较少的农民的民主观念更浓厚。我们在重点访谈中发现,乡镇企业中的工人、退伍军人、回乡知识青年、个体私营业主、打工仔等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经济状况较好,他们头脑中封建主义思想较少,因而,知政、参政、议政的需求也比较高。而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则由于其文化水平所限,与外界交流少,容易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左右和侵蚀,其民主观念比较淡薄,民主意志易于动摇。
第三,农民对民主的认识不清,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够重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部分农民民主意识淡薄,缺乏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依附观念浓厚。有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更不清楚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四个民主之一的民主选举,既是农民民主权力的核心,也是实现农民利益的根本保障。然而相当多的农民对于体现他们基本民主权力的民主选举极为漠视。一些农民甚至为了眼前的一点经济利益而放弃自己的选举权,以至于贿选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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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审理   纠纷 )

学习三个代表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心得体会   代表 )

个人党性自我剖析材料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剖析   自我 )

党员先进性学习心得(九)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党员先进性   学习心得 )

党支部先进性教育党性剖析总结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党支部   先进性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