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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常务副部长先教活动述职报告》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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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常务副部长先教活动述职报告怎么写

组织常务副部长先教活动述职报告范文(2622字)

作为常务副部长、党总支书记,自己既是部内先教活动组织者,又是受教育者。面对这种特殊的角色、特殊的任务,自己全力以赴,科学摆布,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即保证了活动的有序开展,文秘部落
又促进了本职工作,达到了“两不误、两促进”的效果。

一、切实抓好部内先教活动的组织、实施

今年上半年,先教活动在部内认真扎实开展。自己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先教活动中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自己始终把此项活动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抓班子、带队伍、夯基础、攒后劲”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次提出指导意见,主持制定了部内三个阶段的实施方案,全程参与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完善制度。主持建立了先教办周例会、督导联查等各项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活动期间,多次深入到各支部,督导检查,指导工作。三是开展活动。亲自组织开展了赴aaa参观学习等活动,丰富了学习内容,保证了学习效果。四是严格标准。学习动员突出“提”字,大力度抓启动环节和骨干培训,确保学习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分析评议突出“准”字,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了党员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整改提高突出“实”字,边学边改、边议边改,解决了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盼望的难题,为全县先教活动做出了表率。

二、积极参与部内先教活动

1、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先进性教育的重大意义。一是对各级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上来,端正态度,振奋精神,扎扎实实投入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去;二是按照部内学习计划和安排,参加部党总支一支部的学习教育培训,研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其它相关文献,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对先进性教育的认识。在学习期间,共写笔记一万多字,撰写了心得体会和各阶段总结等。

2、认真查摆问题,做好党性分析。一是虚心接受征求意见反馈,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将自己在党员先进性方面的不足和差距查出来、摆出来;二是根据查摆出的差距和不足,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进行认真对比分析,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上剖析思想根源,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拟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最终形成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三是通过党性分析材料中的问题和整改方案,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使自己做到边评议边整改,立说立行,即知即改。

3、加强落实,认真整改。一是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客观世界。三是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地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四是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第一标准转变作风,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树立组工干部的一流形象。五是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先进党员的良好形象。

三、以先教活动为动力,在促进组织工作上台阶上做文章

(一)严格管理,转变作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一方面,强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行了信访专干制度,选派新提拔的乡科级干部到信访局协助处理信访事件,使之在处理复杂问题过程中得到了锻炼,目前已选派信访专干4批16人次。同时,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在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上,中组部为我县aa镇老干部党支部颁发了奖牌。另一方面,抓好乡科级后备干部和选调生队伍建设。建立了143人的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加大选调生培养力度,6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县选调生座谈会,10名选调生从不同角度谈思想、谈体会,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现场提要求、指方向,选调生普遍反映收获很大,受益匪浅。

(二)扩大民主,规范操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

1、落实制度,认真抓好“两推两评一公开”试点工作。今年,拿出了aa副z长职位作为试点,通过会议选推和座谈面推产生了拟提拔干部人选,并公开了推荐结果,做到了严谨周密、公平公正。对拟任人选提交县委全委会,参照《中共清苑县委全委会任用、推荐乡镇(城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表决办法(试行)》,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县委全委会开会期间第一次票决干部,为完善全委会票决制积累了经验。

2、创新方法,强化干部监督。继续实行了干部监督情况月报制度,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向组织部通报动态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立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制度的意见》,有效增强了干部监督合力。

3、突出特色,完善考核目标。针对各乡镇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设置了区域特色经济考核目标,引导各乡镇在特色上下功夫、做文章。同时,将环保、信访、养老保险、优化环境等专项工作在考核目标中充分体现,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树一流形象

1、创新载体,增强了组工干部综合素质。开展了“向祁爱群同志学习”,“强、转、树(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组工干部大调研”三项专题活动,通过树榜样、定目标,找方法,使组工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宗旨观念,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业务本领,在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中树立了党性最强、素质最优、作风最正、工作最出色的一流形象。

2、加大力度,提高了组工信息、调研、外宣工作水平。制定完善了《关于规范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报送程序,建立完善了全员信息制、逐条登记、月通报、科室评比等项制度,促进了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加大对上和对口处室的协调力度,力争出精品,多上稿。

3、深化“愉快工作法”,活跃了机关气氛。主要是开展了三项活动:一是开展了向组织说句心里话活动,以支部为单位召开生活会,开展谈心交心,创造机会,使组工干部将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及时向组织反馈。二是开展了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部党总支成立组织部篮球代表队,参加了县内比赛,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团结。三是开展蔬菜种植活动,规划部内闲置空地,划分责任田,分包到各科室。各科室自主选择蔬菜品种,开展蔬菜种植竞赛,既绿化美化了环境,又给组工干部提供了换脑筋的场所。

4、做好文明生态村帮建工作。我部负责帮建aa乡aa村。今年,一是组织人力物力,帮助该村清理了环境卫生,受到村民的好评。二是帮助该村谋划了发展草莓业的致富路子,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直接帮扶该村资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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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审理   纠纷 )

按先进性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服务型政府   建设 )

先进性教育——个人党性剖析材料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先进性教育   剖析 )

个人党性剖析材料(教育系统2)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教育系统   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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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保先   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