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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团干部应带头保持先进性》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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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团干部应带头保持先进性怎么写

新时期的团干部应带头保持先进性范文(3388字)

新时期的团干部应带头保持先进性

在全党即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战略举措。作为新时期的每一名企业团干部,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光荣传统,落实这一要求,不仅应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更要在思想和行动中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一,要保持思想政治上的先进性。作为党的助手,要求团干部必须有更高的思想政治立场,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先进性。一是政治上要过硬。全党讲政治,团干部尤其要讲政治,讲政治是每一名团干部的天职。这就要求广大团干部一定要对党绝对忠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主见,不糊涂。二是理想信念要坚定。理想信念从来就不是抽象的。理想信念要坚定,对全党来讲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对广大团干部来讲就是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好。团的工作比较清贫,比较辛苦,要经得起磨练。小平同志说过:“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这个精神就是信念。结合理想信念教育,我们肥矿集团公司团委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局意识、事业心、责任感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并要求每名团干部都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讨论,交流心得体会,使广大团干部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呈现出了人人不甘落后、争创一流的良好势头。三是观念上要更新。团干部思想观念要始终紧跟时代潮流,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当前尤其要结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的力度,不断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做时代精神和先进文化的促进者,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第二,要保持工作作风上的先进性。作风建设至关重要。对于新时期每一名团干部而言,要在转变工作作风上先行一步,做到承人难承之重,挑人难挑之担。要甘于奉献。这些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职工在收入方面的差距拉大了,一些人由此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是很正常的,或者说是理解的。但对团干部来说,决不能而因此降低自己的要求。团的工作就要有一种不图名、不图利、忘我工作的精神境界。这是团的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要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就必须增强团的服务能力,而服务就是意味着奉献,没有奉献就搞不好工作。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我们也不能丢掉艰苦奋斗的精神。每名团干部都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谋事而不谋利,奉献而不索取,耐得住生活清苦,耐得住工作艰苦,把全部心思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价值。要求真务实。要想有为有位,就要靠具体实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到团员青年中,认真听取基层和团员青年的意见和呼声,真实反映基层和团员青年的困难和要求,真心实意地为基层和团员青年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加强调研,了解实情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提高效率。所谓提高效率就是要讲时效性。不论办文、办事还是办会,都要有一个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既定的任务就是有效率,否则延误了时间,延误了时机,就是低效率,甚至是没效率。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形成雷厉风行、历说历行的浓厚风气。要做到反应快。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事情刚露端倪,就能见微知著,并对其发展走势有一个清醒的判断,早有对策,把工作做到前头;节奏快。说办就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能拖拖拉拉,议而不决,决而不办;启动快。坚持超前思考,提前半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量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准备工作做到前头。特别是对一些党委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团委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要提前介入,超前谋划,周密安排,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要保持自身形象上的先进性。作为新时期的每一名团干部的同志,自身形象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团干部的形象就是领导和一级团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具体说来,在日常工作中要塑造好“五种人”形象。即:老实人形象。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既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每一名团干部必备的品德和应遵循的原则。团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正派人形象。为人要正直,公道正派,光明磊落,真诚坦率,做到对上对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言论行动一个样。细心人形象。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团干部对要做的每件事,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决不能在自己手中出纰漏,对自己负责的每项工作,都要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决不能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影响全局的小细节、小环节、小事情、小部位,更要格外重视,格外严谨,格外细致,一丝一毫也不能大意。谦虚人形象。谦虚是一种美德,作为每一名团干部更是如此,既要尊重领导又要关心群众,对上不曲意逢迎,对下不傲慢骄横。干净人形象。这里说的干净就是清正廉洁。团干部虽然没有领导权力,但面对形形色色的外面世界,有的会耐不住寂寞,加上思想道德防线不够牢固,就很容易被人利用,甚至滑向腐化堕落的泥潭。因此必须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和法制观念,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品行端正,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在思想上、行动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权色、金钱的考验。
第四,要保持能力素质的先进性。团干部保持先进性,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上,体现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上。作为新时期的每一名团干部,需要提高的能力素质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目前要先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参与决策的能力。新形势新任务对企业基层团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干部作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必须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要树立全局意识,紧扣党委工作中心和大局,参在关键处,谋在点子上。要树立创新意识,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谋划具有企业特色的工作,融于决策服务之中,既要注意研究政策,吃透上情,又要搞好调查研究,吃透下情,还要善于捕捉信息,了解外情。二是运筹全局的能力。团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注意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注意抓好那些涉及全局的事情,别人管不了的事和别人不愿管的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抓好政务,又要抓好事务,使两者兼顾,相得益彰。因此,做好团的工作就要善于谋划、精于谋划,使工作有计划、有目的。要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在贴近党委的工作重心,搞好政务、事务服务上多动脑筋,多出点子,多想办法。三是办文办事办会的能力。办文办事办会能力是多种能力的综合体现,比如专业知识能力、领会领导意图能力、驾驭局势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总之,做好团的工作就要加强多方面的素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在关键时候能独当一面。
第五,要保持知识学习上的先进性。首先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面对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面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每一名团干部都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理论水平和知识素养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向书本学习,坚持学理论、学业务、学习各种新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作为我们肥矿集团公司的每一名团干部来讲,不仅要学习掌握团的知识,同时还要注意学习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要向他人学习,取长补短,见贤思齐,博采众长;要向实践学习,在干中学,学中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其次要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团的工作比较繁忙,平常相对集中地挤出时间学习不太容易,必须健全完善学习制度,用制度约束学习,保证学习时间,落实学习内容,确保学习质量。例如,我们根据团的工作特点,建立了周末学习制度,坚持每周六晚上集中组织团干部学习,收到较好效果。三是要做好结合文章。搞好团的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要注意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研究和思考问题,力求发现和总结出一些规律性、哲理性的东西,特别是在文字材料上,必须首先研究工作,做到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体现上级精神,又符合本单位实际,既反映领导意图,又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这些结合点上做文章,才能达到通过学习,提高素质、指导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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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 )

农民数量减少而贫困人口反增,这是为什么?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这是   贫困人口 )

让先进性教育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先进性教育   群众满意 )

我国当前“三农问题” 的主要表现与解决途径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三农问题   途径 )

与时俱进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必要条件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永葆   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