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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剖析材料(十六)》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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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剖析材料(十六)怎么写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剖析材料(十六)范文(2573字)

在如火如荼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到实质性的党性分析、民主评议阶段。二个月来,置身在浓浓的学习、教育氛围之中,那份触动,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这样深刻。说实在的,当我提笔要写剖析材料时,内心是复杂的,因为我所要做的是一次触及我灵魂深处的真实的告白。但我想,身为党员,如果对自己所热爱的组织都不能如实地袒露心迹,那是一件悲哀的事。这几天,我的眼前老是浮现出群众意见征求时我的同事、领导给予我的中肯的评价。我把它当作是鞭策我今后生活、工作的一笔可贵的精神财富。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地反思之后,我想对值得我信赖的组织、领导、同志们剖析一下我的不足。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学习情况及体会
自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照支部党委的要求,我积极参与,认真参加集中学习,并坚持自学。完成读书笔记两万三千余字,撰写心得体会三篇。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党的性质、特色社会主义涵义的认识,加深了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自己的理论水平有所提高,宗旨观念和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加牢固。通过学习,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的先进性应突出表现在:

共产党员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

思想上要与时俱进;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牢记 “两个务必”。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水平争一流,竞当党员先锋岗,全心全意为人民,创优服务促发展。同时感到,作为一个单位,要发挥全体党员的先进性,要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宗旨教育、时事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在工作中给党员压担子,要高标准、严要求。二、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认真学习的同时,对照市委关于着力解决党政机关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自己的实际,认为还有以下不足:(一)素质能力不适应。知识透支,能力欠缺,放松了自我学习动性不强,不愿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宽了自己,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学习,与业务有关的就学点,其他的很少关注,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认为太空洞,深不进去,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够透彻。(二)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只求完成任务,不求精益求精。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改革的办法不多,创新的思维不活。具体表现在单位召开座谈会时,对业务工作的建设性建议提的不多,明显不如其他同志,说明自己考虑工作不深入,看问题也不够全面。(三)有时犯自由主义。看到社会上的少数不良现象,不分场合乱发牢骚,放松了自我要求。(四)业务知识需进一步增强。对各个部门的审批业务还没有真正吃透,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有时,当服务对象询问有关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时,说不上先找哪个部门,共需要哪些部门。(五)
自我为中心,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问题。由于性格所使,好像全中国就我的工作最重要,一天到晚件件事情都是火烧眉毛,不能过夜的。结果在必须与别人配合的事情上,不管别的同事手上是否有工作或是否有别的急事,不管三七二十一拖上就走,最好立马就办好,久而久之,意见也就产生了。 通过这次系统的学习,对照先进党员,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是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己的思想改造,导致在许多方面虽知道自己的不足,但常找借口来回避问题。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中共党员,必须做到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把鲁迅的“俯首甘为孺子牛”作为自己人身格言。在工作上,要刻苦钻研,不断进取、勇于攀登科学高峰,把创新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先进性的体现。团结群众,热情待人,作好党员和群众之间的纽带。
以上仅是自己通过对照检查找出的几个问题,还有一些未发现的不足,请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三、整改措施(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文化素质。(二)牢记党的宗旨,严格要求自己。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三)增强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多出路子。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争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争当先锋党员。

通过学习,也使我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首先,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认真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精髓之所在,学习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之所在。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事,它不仅涉及理论而且涉及现实的实际。所以,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而且还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有自学的意识,不断的、主动的学习,不断的加深认识,不断的积累知识;要会提问题,针对问题学习,自己缺少什么补什么。其次,要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做“三个代表”有效的、科学的实践者。努力当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要贯彻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考虑问题三思而后行。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一切都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要克服自己的缺点,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创新。第三,要密切联系群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热爱人民群众是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之一,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只有依靠群众,坚决地相信群众,才能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是我必须时常提醒自己的警钟。总之,我作为党员已明确了自己肩负的责任。我们正是处在一个历史转折时期,这是我们的骄傲,也是我们国家的骄傲。我们要审时度势,坚定信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循新党章对我们的要求,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务实创新,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我们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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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审理   纠纷 )

整改“三忌”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整改   )

学习三个代表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心得体会   代表 )

个人党性自我剖析材料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剖析   自我 )

党员先进性学习心得(九)怎么写

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四荒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可以明确地上的附着物是承包人投资开发、种植和管理的,所有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违约即可无偿取得属承包人所有的附着物。 由于承包人从事农业开发这一合同根本性义务已履行,对其已履行部分应予以保护,对其违约可根据其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农业承包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农作物只有依附于土地才显示其价值,一旦拔掉农作物即死亡,亦等于是毁掉农作物。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案件解除合同后,妥当的做法是短期作物当年收获的应允许承包人按季节收获完毕,收获的果实既可以以实物交给发包方冲抵所欠承包金,也可以在承包人出卖产品后所得价款偿还所欠承包金;对于长期作物如果是果树等经济作物,则应根据果树成活的年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其价值在折抵所欠承包金后,尚有盈余则由发包方作价补偿给承包人,承包期间所建的农用设施等,尚有利用价值的,也应评估后作价补偿给承包人。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保护好不能移动之物的所有权。对开发能力有限只开发了部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目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应予以支持。从稳定出发,已开发的部分,发包人获得了承包金,该部分应继续由承包人承包,尚未开发的,经审查承包人开发能力有限,发包人也未获得承包金,可由发包人收回另行发包。至于承包人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则属根本性违约,且也违反法律规定,应一律解除,其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二)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开会,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确认无效后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动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党员先进性   学习心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