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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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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怎么写

浅谈新时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范文(2668字)

有一寓言故事,说的是太阳神和风神奉命让一行人脱下身上的厚棉衣,风神自恃力大,用尽力气狂鼓猛吹,行人却把衣服越裹越紧。太阳神换了一个办法,洒下阳光,温暖着行人身体,使他不知不觉中将衣服脱了下来。这则寓言告诉我们,要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员形象先进性,必须采取润物无声的方法,才能于细微处见精神。
应该说,党的形象的先进与否,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决定着党的兴衰存亡。解放战争时期,我党为了天下穷苦百姓的解放,领导人民进行斗争,站到了战斗的第一线,冲锋陷阵,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我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走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艰苦奋斗,勇挑重担,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共产党员。在当前新形势下,科技、经济飞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对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除了要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满腔热忱外,还要在知识水平、业务技能和思想政治素质上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更新和提高,必须具有与时俱进、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必须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想敢干,敢于竞争;必须创造性地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引导和带领广大群众共创新世纪的伟业。
首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理想信念是人们的政治信仰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崇高的信仰和目标。应当看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实现,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会总是一帆风顺的,总会有曲折,甚至反复,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定信念,是对我们的一个考验。这方面,邓小平同志为我们做出了典范。他说:“我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由于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分析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出现的严重挫折,即使在“黑云压城城欲摧”时,他也始终表现出一种镇定自若、高瞻远瞩的政治气魄,表现出一个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新时期,共产党员更要增强对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的政府的信任,更需把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和贯彻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统一起来,既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更要立足当前,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意识。当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抢抓沿江开发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口号,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积极响应号召,率先垂范,充分调动起广大群众投身沿江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每位共产党员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保持始终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并以郑培民、汪洋湖、焦裕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加强党性修养,锤炼优秀品格,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好党员的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注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群众学习的榜样,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的时代精神。
其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进一步构建共产党人道德境界的高地。
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开宗明义地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邓小平同志强调一切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标准。江泽民同志更是多次指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他们所强调的归结到一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共产党人应该努力达到的崇高的道德境界。在执政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由于环境和地位的变化,一些党员干部渐渐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在共产党人的人生座标系上偏离了方向。有的满足于当官做老爷,把为群众办事当成是自己的恩赐;有的追求奢侈享受,沉迷于“对酒当歌”的温柔乡里;有的追求“升官发财”,把权力当作商品,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不少人因此而坠入了犯罪深渊。显然,这些都是与共产党人的人生目标和道德标准相悖的。以“三个代表”为最高人生目标和道德标准,就是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堂堂正正,一身正气。想问题、办事情,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标准,管住自己的脑,不为私利分神;管住自己的嘴,不随意乱说乱吃;管住自己的腿,不去不该去的场所;管住自己的手,不贪占公家的便宜。面对各种错误思潮和歪理邪说,面对各种诱惑,应坚守自己的精神家园,思想上顶得住,行动上立得住,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再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进一步以力行“三个代表”为最高人生价值。
人生,总要实现其价值。共产党人的价值在为人民、为社会、为集体做贡献中体现出来。共产党人的价值观是集体本位、人民本位、社会本位的价值观。要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就是要坚持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为人民的利益而奉献,为人民的利益而献身。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的干部和党员,一定要把人为什么活着这个问题弄清楚。只有为国家、为社会、为民族、为集体的利益奋不顾身地工作着,毫无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样的人生才有真正的意义,才是光荣的人生、闪光的人生。”“三个代表”所包含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观,切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去做,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为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努力工作,多做贡献,就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新形势下,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以“三个代表”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始终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性意识,树立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在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用人格力量去鼓舞他人,用先进的事迹去辐射社会。
平凡孕育着崇高,涓涓细流汇成江海。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每位共产党员都要站在维护党的先进性的高度,着力塑造自己的先进形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不断提高全党的威望,永葆党的青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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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 )

农民数量减少而贫困人口反增,这是为什么?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这是   贫困人口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阶段总结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阶段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 )

对当前“三农”问题的几点思考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三农   几点思考 )

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内外对比分析怎么写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 供销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