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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怎么写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范文(2414字)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
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
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
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
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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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怎么写

关于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国企改革仍然是下一步中国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觉得国企改革重点不在于产权改革上,而在于国企的市场定位上,在于政府机构如国资委在中国产业、市场结构中的功能定位上。本文就国企绩效与国企市场定位谈几点看法: 国企(尤其是央企即中央直属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利润可超4500亿元)取决于:(1)油 为评价国资委上述政策取向,我们应澄清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与中央十六大确定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在新的体制下,国有经济的主要控制形式应是控股方式,国有经济应与合作经济、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在市场平等相互关系中为中国人民做贡献。政府应当追求的是中国人民福利总和极大化,而不再是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利润极大化。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应是平等的,不应享有先天的垄断优先权。如市场竞争导致垄断,那也应是市场自然竞争的结果,不能由于是国企或央企,就"老子天下第一"。各类企业为祖国为人民做贡献的主要方式是:上缴税收,提供就业、创造GDP。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应主要体现在中央掌握了多少家直属企业上,因为一国经济的性质不是由政府是否办企业决定的,而应当体现在公有产权通过间接控股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上,体现在政府税收为民服务的使用方向上,体现在广大人民事实上享受到的物质与文化财富所提供的福利上。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原则,那么国资委只是受广大人民与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一个董事会,其行使的职权只应在企业内部,而在市场关系上,国资委只相当于一个企业主,应受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国资委在决定电信企业高管人员互换时,运用了人事权,在现存体之下是合法的,但这样做合理吗?这种做法事实上把国家电信视为一家企业,没有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同样,当国资委决定央企高管人员的薪金标准不能与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时,也没有承认经理市场的价值规律,而是按类似于政府任命公务员的规则办事。国资委正在实行的央企主辅业分离的举措具有改革取向,有利于国企剥离沉重的社会包袱,但一家家企业由行政推行主辅分离,由国资委规定什么是主业?什么是辅业?这实际上相当于让国资委承担了产业布局的领导者角色。主辅分离事实上涉及到产业政策与市场结构,这本来应受市场竞争的约束与市场监管机构的管束。但在目前,国资委可以单独运作。不妨想一想,国资委管辖的181家央企跨越中国众多产业,如果让国资委这么运行下去,这会不会在中国经济中出现一个巨无霸?国资委会不会就是以前的"经贸委"?如果这样一个不仅作为国企总老板而且也是跨越产业、跨越市场的国企的小的"经贸委"来与民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对阵,那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到何日才能做到"公平、有效、竞争、公正"? 从长远看,提倡在央企中发展出20-30家巨型的跨国公司、挤身世界500强目标有待再思考。如让一批政府背景很强的大企业在市场中垄断,这样市场经济会有效造福于中国人民吗?更长远看,应让政府背景弱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中企业群的主体,让与政府关联少的民营企业作强作大,而让国企国资成为国民经济的最后保障,可能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更为可取。 总之,我的看法是,不能由于国有企业是公有制,就觉得让国企尤其是央企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强势的举措是天然合理的;同样不能认同的是,在"保护国有资产"口号下所采取的事实上会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有效性与公平性的种种行为。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 国企改革   几点思考 )

市工会五年换届工作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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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度全局思想政治工作暨纪检监察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怎么写

关于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国企改革仍然是下一步中国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觉得国企改革重点不在于产权改革上,而在于国企的市场定位上,在于政府机构如国资委在中国产业、市场结构中的功能定位上。本文就国企绩效与国企市场定位谈几点看法: 国企(尤其是央企即中央直属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利润可超4500亿元)取决于:(1)油 为评价国资委上述政策取向,我们应澄清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与中央十六大确定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在新的体制下,国有经济的主要控制形式应是控股方式,国有经济应与合作经济、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在市场平等相互关系中为中国人民做贡献。政府应当追求的是中国人民福利总和极大化,而不再是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利润极大化。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应是平等的,不应享有先天的垄断优先权。如市场竞争导致垄断,那也应是市场自然竞争的结果,不能由于是国企或央企,就"老子天下第一"。各类企业为祖国为人民做贡献的主要方式是:上缴税收,提供就业、创造GDP。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应主要体现在中央掌握了多少家直属企业上,因为一国经济的性质不是由政府是否办企业决定的,而应当体现在公有产权通过间接控股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上,体现在政府税收为民服务的使用方向上,体现在广大人民事实上享受到的物质与文化财富所提供的福利上。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原则,那么国资委只是受广大人民与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一个董事会,其行使的职权只应在企业内部,而在市场关系上,国资委只相当于一个企业主,应受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国资委在决定电信企业高管人员互换时,运用了人事权,在现存体之下是合法的,但这样做合理吗?这种做法事实上把国家电信视为一家企业,没有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同样,当国资委决定央企高管人员的薪金标准不能与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时,也没有承认经理市场的价值规律,而是按类似于政府任命公务员的规则办事。国资委正在实行的央企主辅业分离的举措具有改革取向,有利于国企剥离沉重的社会包袱,但一家家企业由行政推行主辅分离,由国资委规定什么是主业?什么是辅业?这实际上相当于让国资委承担了产业布局的领导者角色。主辅分离事实上涉及到产业政策与市场结构,这本来应受市场竞争的约束与市场监管机构的管束。但在目前,国资委可以单独运作。不妨想一想,国资委管辖的181家央企跨越中国众多产业,如果让国资委这么运行下去,这会不会在中国经济中出现一个巨无霸?国资委会不会就是以前的"经贸委"?如果这样一个不仅作为国企总老板而且也是跨越产业、跨越市场的国企的小的"经贸委"来与民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对阵,那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到何日才能做到"公平、有效、竞争、公正"? 从长远看,提倡在央企中发展出20-30家巨型的跨国公司、挤身世界500强目标有待再思考。如让一批政府背景很强的大企业在市场中垄断,这样市场经济会有效造福于中国人民吗?更长远看,应让政府背景弱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中企业群的主体,让与政府关联少的民营企业作强作大,而让国企国资成为国民经济的最后保障,可能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更为可取。 总之,我的看法是,不能由于国有企业是公有制,就觉得让国企尤其是央企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强势的举措是天然合理的;同样不能认同的是,在"保护国有资产"口号下所采取的事实上会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有效性与公平性的种种行为。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 全局   思想政治工作 )

乡镇党代会报告决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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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大机关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会议上的讲话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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