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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报怎么写

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报范文(3476字)

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推荐]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人民政府
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xx年9月20日在市政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有关提案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期间,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紧紧围绕我市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运用提案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对政府工作共提出98件提案,主要涉及交通、城建、公安、农业、卫生、旅游、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工作等方面。自月日市政府召开议案、提案交办会议以来,在市政协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指导下,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下,经各承办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部提案于6月底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办结率为100。共收到委员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表份,其中表示满意的有份,占;基本满意的有份,占,提案办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概括今年以来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了办理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十分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把办好委员提案作为政府的法定职责,作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三个代表”、体现党的先进性具体举措,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及时组织交办。市“两会”后,市政府办公室对98件政协提案逐一进行了立项登记,对每一份提案的内容、要求等都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出33个相关单位具体负责有关提案的办理落实,为交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5月初,市政府专门召开了33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副市长同志出席,邀请市政协的有关领导到会,对20xx年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对办理工作明确了标准,提出了要求。二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办理工作网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协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各承办单位,建立和完善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主任、有关业务科直接办的办理工作机制,使办理工作做到了层层有人抓、有人管。三是将办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工作,制定适应部门工作特点的办理工作方案。各承办部门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办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工作,依法抓办理,层层抓落实,全程抓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强化了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在办理过程中,市交通局、公路局、工商局、卫生局、果业发展局等部门承办的提案数量多、办理任务重,由于这些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得力,保证了提案办理有条不紊、快捷高效,达到了委员满意,改进工作的目的。
二、强化为民办事意识,难点、热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逐步走向深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民主监督水平的不断提高,提案的内容已初步从要项目、要资金的做法,转到关注全局的、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委员提案办理的难度在加大,要求在提高,但办好提案无疑对部门工作又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各承办部门围绕这个总体目标,着眼把栖霞建设好,从长远、全方位、深层次研究解决委员提出的提案。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各单位都能够根据提案反映的意见和提出的建议,举一反三,深入研究提案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提案的落实、反馈等工作,办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栖霞经济的发展。市旅游局、人民银行、人事局、计划生育局、果业发展局接到办理任务后,马上组织人员针对委员所反映的问题,迅速进行调查落实,在短时间内即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认真办理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了各位委员座谈会,进行面对面答复,收到较好效果。市果业发展局主动走访政协委员,并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受到委员们的一致好评。市卫生局针对委员提出的“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步伐”的提案,加紧抓好我市传染病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一方面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另一方面协同市财政、计划等部门向上级争取专项建设资金,目前已争取资金60万元,并已拨付到位。传染病医院已于9月底开工建设,计划年底完成主体工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完成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市环保局接到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治理力度,对白洋河进行执法大检查”的提案后,立即组织各科室骨干力量,对向白洋河排放污水的企业开展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并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同时,他们还邀请市人大对我市环境执法工作进行视查,较好促进了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以科学、务实、灵活的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了提案办理效果。各承办单位把提案办理工作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从实际、实效出发,使办理工作的方式、办法更具有针对性。对委员提出的一些合情、合理,且能够办到的一些好的提案和方法,及时充实到办理方案中,立即办理,在短时间内给委员满意答复;对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马上解决的,都列出计划,制定措施,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解决,并及时向有关委员反馈情况;对因受政策限制或其它客观原因解决难度大的,也都实事求是地向委员们做出了解释。委员们表示,对各部门实事求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的做法表示认可,对办理的答复意见表示满意。通过办理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同时深入查摆本单位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方便群众办事、影响发展环境建设的制度、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整改,把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作为一个整改的过程、提高的过程、改进工作的过程,积极推动本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决策和服务水平,部门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充分体现出政协提案办理的重大意义。市农业局结合委员提出的建议以及调查掌握的情况,围绕促进农业发展,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实施方案》、《农资市场净化方案》、《借助媒体、加强果品销售实施方案》,较好地发挥了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职能作用。市公安局在办理提案过程中,不就事论事,不仅仅满足于所提问题或建议的办理,而是与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开展人民满意活动以及环境建设年活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协委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积极寻找公安工作现状与人民群众要求之间的差距,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以及改进的方向,并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总之,各承办部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中得到较好体现,受到委员们一致好评。
四、加大了督办力度,按时完成办复任务。为确保政协提案落到实处,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催查办工作力度,市长、副市长亲自批示、过问办理工作,听取有关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责成市政府办公室跟踪督查,加强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几点要求》,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督查、复查程序。同时,根据领导的安排和各部门的具体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和书面催查、跟踪督查等方法,积极进行面上督查和有针对性的督查,还会同市政协提案委的有关同志,对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部门办理结果逐件详细审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办理。对全部办理结束的单位进行复查,对委员不满意或不理解的,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答复,确保了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财政局、水务局、公安局、公路局、环保局、人事局等承办部门,为及时高效地完成办理任务,单位领导对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和批评指正,保证了提案办理工作稳步有序进行。通过办理政协提案,进一步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以上是市政府办理政协提案的简要情况。前段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于各位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全市各承办单位的积极努力,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着少数部门对办理工作的认识不够,服务、协调意识不强;为办理而办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缺乏深层次的长远考虑;个别提案的办理质量还不够高。我们将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领导,改进方法,强化监督,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请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以及全市政协委员,继续对市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继续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对各类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积极认真地抓好落实,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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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怎么写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 调解   调研报告 )

市政协委员述职活动情况报告怎么写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 市政协   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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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 县委   工作报告 )

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怎么写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 工作会议上   全市 )

酒店调研报告怎么写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 调研报告   酒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