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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方法研究》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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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方法研究怎么写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方法研究范文(1500字)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它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最近我们对竹溪县县城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状况及其发挥先进性作用的方法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在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党员队伍的整体状况是好的,尤其是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党员队伍的各项建设成就很大。但是,仍有一部分党员保持先进性作用不明显。有的认为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发挥了先进性,对群众漠不关心,对组织安排的社会工作能推就推,能躲就躲;有的政治素质不高,思想出现了偏差。他们放松学习,政治热情下降,因而不愿从我做起,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影响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社会环境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各种不健康的思潮渗入到党内,影响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党员,淡化了党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是基层党组织管理教育不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三是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方法陈旧。许多单位仅靠“三会一课”、民主评议等传统方式教育党员,以至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保持和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方法,就是党组织在对党员发挥先进性作用过程中所采用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一项系统、艰巨、长期的工作,应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党员的具体实际,重点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正面引导法。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只有用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员,才能在工作、生活和学习、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但这些先进的无产阶级思想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的灌输,通过党员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从而接受先进的思想,克服消极、错误思想,完善自身的思想结构和行为规范,达到自我教育提高的目的。正面引导的途径除了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传统的“三会一课”以外,举办党员事迹报告会、党的各种知识竞赛、电化教育、演讲等方式都为广大党员所喜爱。各级党组织应紧密结合新形势,针对党员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教育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言传身教法。以干部的人格力量影响广大党员。党员的思想教育要靠全党的共同努力,而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广大党员,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要动员党员发挥先进性作用,领导干部必须发挥表率作用,“正人先正已”。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做党员思想教育工作时,必须牢记千年古训:“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关心激励法。在党内,每个党员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上下级之间应当是民主、平等、团结、友爱的关系。尊重、关心、爱护党员,首先就要以平等、真诚的态度对待党员。党员有喜怒哀乐,他们希望得到别人,特别是希望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关怀体贴。因此,我们的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倾听党员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关心党员的疾苦,为他们分忧解难。特别是在当前,许多离退休老党员、亏损企业党员、下岗党员的生活遇到了困难,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采取多种办法,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激励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更好地保持先进性、发挥先进性作用。



——目标责任制法。党员包户、“一帮一”、党员责任区、设岗创星、党员挂牌上岗等是近几年来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新举措,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推广各类党员责任制,使每个党员有奋斗的目标、有明确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激发党员的参与热情,营造一种人人争先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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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先进性心得体会(八)怎么写

( 党员先进性   心得体会 )

一肩挑直选模式中的潜在问题与解决思路怎么写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办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确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则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其四,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因地制宜问题。从实质上看,实行一肩挑直选的背景,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这一模式无疑适合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有推广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搞一刀切,把它当作包治农村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模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较浓的地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民主政治建设基础很差的地方,并不太适合,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这两类地区分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一肩挑直选模式是结果,但不是出发点;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内,还可以作出新的探索,比如:实行村庄自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在村庄自治体内,只设村庄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两种组织,村庄管理委员会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可在村庄设立政治指导员职位,负责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指导,使村民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下开展自治活动。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进行何种探索,采取什么模式,都应该有利于还权于民,逐步扩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离开了村民自治,任何模式不过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个人间的再分配而已,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无多大的价值可言。 总之,一肩挑直选模式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复杂过程,对它的探索还刚刚开始,远未到终结的时候。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直选模式本身,还是一肩挑直选模式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均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鲜活的实践,也需要深邃的思考。 ( 肩挑   直选 )

农业税一石三鸟怎么写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办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确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则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其四,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因地制宜问题。从实质上看,实行一肩挑直选的背景,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这一模式无疑适合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有推广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搞一刀切,把它当作包治农村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模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较浓的地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民主政治建设基础很差的地方,并不太适合,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这两类地区分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一肩挑直选模式是结果,但不是出发点;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内,还可以作出新的探索,比如:实行村庄自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在村庄自治体内,只设村庄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两种组织,村庄管理委员会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可在村庄设立政治指导员职位,负责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指导,使村民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下开展自治活动。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进行何种探索,采取什么模式,都应该有利于还权于民,逐步扩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离开了村民自治,任何模式不过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个人间的再分配而已,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无多大的价值可言。 总之,一肩挑直选模式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复杂过程,对它的探索还刚刚开始,远未到终结的时候。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直选模式本身,还是一肩挑直选模式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均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鲜活的实践,也需要深邃的思考。 ( 农业税   石三 )

党性自我剖析书面材料(教育版)怎么写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办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确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则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其四,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因地制宜问题。从实质上看,实行一肩挑直选的背景,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这一模式无疑适合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有推广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搞一刀切,把它当作包治农村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模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较浓的地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民主政治建设基础很差的地方,并不太适合,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这两类地区分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一肩挑直选模式是结果,但不是出发点;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内,还可以作出新的探索,比如:实行村庄自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在村庄自治体内,只设村庄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两种组织,村庄管理委员会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可在村庄设立政治指导员职位,负责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指导,使村民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下开展自治活动。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进行何种探索,采取什么模式,都应该有利于还权于民,逐步扩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离开了村民自治,任何模式不过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个人间的再分配而已,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无多大的价值可言。 总之,一肩挑直选模式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复杂过程,对它的探索还刚刚开始,远未到终结的时候。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直选模式本身,还是一肩挑直选模式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均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鲜活的实践,也需要深邃的思考。 ( 党性   剖析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剖析材料(十六)怎么写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办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确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则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其四,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因地制宜问题。从实质上看,实行一肩挑直选的背景,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这一模式无疑适合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有推广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搞一刀切,把它当作包治农村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模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较浓的地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民主政治建设基础很差的地方,并不太适合,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这两类地区分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一肩挑直选模式是结果,但不是出发点;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内,还可以作出新的探索,比如:实行村庄自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在村庄自治体内,只设村庄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两种组织,村庄管理委员会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可在村庄设立政治指导员职位,负责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指导,使村民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下开展自治活动。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进行何种探索,采取什么模式,都应该有利于还权于民,逐步扩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离开了村民自治,任何模式不过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个人间的再分配而已,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无多大的价值可言。 总之,一肩挑直选模式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复杂过程,对它的探索还刚刚开始,远未到终结的时候。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直选模式本身,还是一肩挑直选模式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均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鲜活的实践,也需要深邃的思考。 ( 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剖析 )